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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上訴狀副本寫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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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上訴狀副本寫幾份

所謂刑事上訴狀,指的就是在刑事案件發生以後想要上訴的時候所向法院提交的一些上訴狀,也稱為“訴狀”。其實還有一種東西叫做刑事上訴狀副本。它是要交給被告人的。今天本站網小編就給大家詳細介紹下。刑事上訴狀副本是什麼刑事上訴狀副本指的是由法院送達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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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幾份

被上訴人的人數+1。每個被上訴人各一份,法院留一份。《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