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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被告人交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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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被告人交證據
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刑事訴訟權利
您好。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充分權利: 1、有權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2、有權申請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鑑定人和翻譯人員迴避; 3、有權自行辯護和委託辯護人進行辯護; 4、對於司法工作人員侵犯自己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5、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訊問; 6、有權參加法庭審理,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或者經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 7、有權辨認物證、書證;有權瞭解未到庭證人的證言、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的內容,並提出意見; 8、有權閱讀法庭審判筆錄並請求補充、改正; 9、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 10、有權參加法庭辯論,並在辯論終結後作最後陳述; 11、有權對地方各級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提出申訴; 12、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對自訴人提起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