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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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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合同的情形
什麼是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未定合同,也稱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效力是否發生尚未確定,有待於其他行為或事實使之確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如下三個法律特徵

1、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合同成立屬於事實判斷問題,即締約主體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2、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有效,也非完全無效,而是處於一種不確定的中間狀態,這也是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無效合同的區別所在。合同效力問題體現了國家立法者對合同的價值判斷。

合同種類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類: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必須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