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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協議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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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協議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拆遷協議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1、被拆遷人委託他人處理拆遷,被委託人如果沒有按照委託人要求籤訂拆遷協議的無效。被委託人轉委託無效,由於拆遷安置過程不是法律規定的緊急情況,若是轉委託也必須徵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
2、拆遷人的拆遷許可被撤銷,拆遷協議無效。
3、拆遷人未按法定程式告知被拆遷人補償標準。
4、拆遷公司未按照規定告知被拆遷人此次拆遷的補償形式或未按照規定程式對房屋的重置價格進行評估,則被拆遷人無法得知房屋重置價格的真實情況,均應視為拆遷公司故意虛假告知或故意隱瞞房屋重置價格作價的法律規定,因此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應認定無效。
5、部分產權人簽字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效力
6、如果被拆遷房屋為共有產權房屋,那麼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主體應當是全體產權人。如果部分產權人代理其他產權人簽字,應當由合法有效的授權委託書。
7、如果委託關係不是有效的,那麼這份協議效力待定,其他部分產權人可以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協議無效。
8、如果協議被確認無效,應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對被拆遷人提出的要求安置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援,法院應當要求拆遷人提供相應房源。如果沒有房源的,可視情況參照貨幣補償的政策判決貨幣安置。
9、不具備拆遷民事權利能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的拆遷協議無效;拆遷人與其他不在拆遷範圍內的當事人訂立的拆遷協議為無效。
10、被拆遷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被拆遷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與拆遷人對方所訂立的拆遷協議為無效。
11、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或者無代理許可權所簽訂的拆遷協議無效。
12、拆遷協議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為無效。
13、被拆遷房屋為共有產,拆遷人和部分共有產人簽訂協議,或部分共有產人以其餘共有產人的被委託人身份簽約,其餘共有產人要求確認協議無效,經審查委託關係不能成立的,應予支援;部分共有產人以個人名義簽約,並保證承擔法律後果,但無證據證明其他共有產人同意,其他共有產人要求確認協議無效並予以安置的,應予支援。
14、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協議無效的,應同時判令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對被拆遷人提出要求安置訴訟請求判決支援的,應要求拆遷人提供相應房源,如拆遷人無房源的,可視情況參照貨幣化安置的有關政策規定,判決貨幣安置。對按規定可回搬安置,但拆遷人又無法提供房源的,可參照回搬地區的同類房屋,判決貨幣安置。
15、拆遷安置協議合法有效,但由於拆遷人的原因,致拆遷協議安置房源無法落實,應判令拆遷人另行提供房源安置或支付同等價值的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