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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滿後派出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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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滿後派出所需要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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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偵後派出所能撤案嗎

對於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能否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刑訴法沒有作出相應的明確規定,實踐中爭議較大,處理方式不一。小編認為,對此不能一概而論,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可以作出不同處理。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38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據此,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主要分為三種情形:一是犯罪事實不清,二是證據不足,三是發現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285條規定,對於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公安機關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是對於證據不足的,公安機關應當在補充證據後,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對無法補充的證據,應當作出說明。筆者認為,補充偵查後即使證據依然不夠充分,公安機關也不能自行處理,只能移送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二是在補充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檢察院審查。這時,偵查羈押期限和審查起訴期限存在重新計算的問題,但公安機關不能撤銷原案件。

三是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如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刑訴法第15條六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檢察院。按照刑訴法第161條的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才能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對於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決定,檢察機關應當加強監督,防止公安機關以罰代刑或者對證據不足案件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任何案件都是有處理的流程,如果在判決的時候發現證據不齊全,或者是流程不正確而導致案件不能判決的,一般是會重新進行偵查,等案件查出來的結果合理、合法之後就可以對此案件進行判決,從而體現法律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