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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門女婿財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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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門女婿財產繼承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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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門女婿有繼承權嗎


上門女婿只是大眾口語化的一種說法而已,在法律上並無此說,根據我國法律男女平等的原則,男女雙方結婚後,無論是在女方家生活或在男方家生活,意義是相同的,產生的法律後果並無區別。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公民死亡後其他家庭成員基於血緣等身份關係當然地享有繼承的權利。我國法律對遺產的繼承要求按順序進行,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原則是第一順序優於第二順序,第一順序有人蔘與繼承則第二順序的人不得參與,同一順序中的人一般應當均等。對於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或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可見,一般地來說,上門女婿與岳父、母之間形成的關係為姻親關係,岳父、母去世以後,其所留遺產由他們的子女或父母等繼承,上門女婿並不享有繼承權;即便岳父、母已無子女、父母在世,無任何繼承人,又未遺贈任何人,上門女婿也不能繼承遺產,依法規定遺產應歸國家所有或集體組織所有。同理兒媳對公、婆的遺產也無權進行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