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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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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參考文獻
交通肇事逃逸

在理論上,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標準是有離開現場的客觀行為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實踐中,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為了逃避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離開事故現場,沒有積極履行搶救傷者和財產、向交通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事故情況、在現場等候處理等交通法規所規定的義務,以此作為判斷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標準,可以將如下情形界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行為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在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的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3)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4)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絡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5)行為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6)行為人離開事故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對有以上肇事後逃逸行為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後,如果能夠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並如實交待犯罪事實,且等待接受處理的,根據中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仍然可以認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