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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網上辦理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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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網上辦理程式
刑事自訴案的立案程式的辦理流程
 哪些案件屬於刑事自訴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指標對某些犯罪行為須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訴,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害人自願不告訴的,刑法不予處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告訴才處理的罪具體有: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佔罪。 刑事自訴案的立案程式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向法院起訴後,法院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在庭外自行和解,允許被害人撤訴和被告人反訴。如還有爭議,法院將依法判決。另外,自訴案件有其法定的追訴時效,超過追訴時效的,被害人將喪失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的權利。具體時效規定因罪名不同而有所區別,必要時還是要由專業律師來指導,這樣才會完全瞭解自己在訴訟程式中可以得到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