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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兄弟土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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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兄弟土地糾紛
兄弟土地使用權糾紛

部分宅基地使用權人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曉或不同意的情況下建造房屋,其房屋所有權應根據不同情況予以確認:


(1)如果其他共用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無其他宅基地,房屋應按宅基地使用權的面積分割或折價歸併。


(2)如果其他共用人已喪失本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或還有其他房屋的,房屋則應歸併建房者所有,建房者根據佔用他人宅基地的面積支付相應賠償款。這樣處理,主要是考慮實現宅基地使用權的社會保障功能。


宅基地使用權人與他人合資建房後發生的房產糾紛,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權,處理時應先徵求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如果他人有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則應先責令他人限期取得審批機關批准。對取得批准的,可依據具體情況對房屋或是分割,或是歸併;未取得批准的,根據“房地一致”原則,應將房屋歸併宅基地使用人所有,宅基地使用人支付相應對價。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後產生房屋產權糾紛的,一般應責令房屋歸宅基地使用權人所有,該使用權人支付相應對價。這屬於民法理論中添付中附和的表現形式。所謂附合,是指一所有人的物附著於或結合於他人的物之上而形成新的財產,非經拆毀新形成的物不能將兩者分開或需消耗巨資才能將兩者分開。房屋與土地的附合實際上是不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在我國,房屋的建造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式審批,並以取得土地使用權為條件。如果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則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所以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以及其後頒佈的物權法中均沒有不動產與不動產附合的相關規定,這種情形應比照適用動產與不動產附合的規定,即“房隨地走”。


從上述的內容來看,我們可以瞭解到兄弟土地使用權糾紛一般是有父母沒有明確分配好使用權造成的,要想解決這樣的糾紛是不容易的,在解決這樣的糾紛時,應當結合兄弟雙方的實際情況,和父母生前有沒有明確的意向來決定的,建議向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