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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的管轄地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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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的管轄地怎麼規定
合同糾紛的管轄地怎麼規定
合同糾紛的管轄地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首先看雙方在書面合同中是否對管轄法院有過約定,有過約定的從其約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這裡所指的級別管轄是指由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階法院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專屬管轄是指以下三種情況: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訴訟,由不動產所地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仍然依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確立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