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了後悔了怎麼辦?
離職了後悔了,可以申請撤銷離職申請。 寫了離職單後不想離職,這種情況是屬於離職後悔行為,如何處理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對於勞動者辭職信的性質,目前,存在多種不同的理論。一是認為是一種特殊的請求權,是職工單方面向單位請求作出批准行為;二是認為是形成權,單位收到辭職信即發生法律效力,勞動關係於此時解除;三是折中派,認為應當依據具體
案件中當事人雙方的利益衡量來決定,研究考察單位收到該辭職信後在合理時間內的表現綜合認定。 根據法律常識,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果公司在當事人提出辭職申請後,並未批准或者安排當事人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而當事人能夠有證據證明自己後悔或者已經通過各種方式提出撤銷辭職申請,那麼這種撤銷一般是有效的。 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的流程: 1、為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做健康檢查。 2、辦理工作交接。 離職員工除工作交接外,應立即停止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從事一切業務。將該員工經手的工作交接到其他人員或主管。工作交接有助於防止員工倉促離職,出現工作脫節,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3、公司財物、檔案資料及清償債務。 員工在公司期間,由公司配發的或者由員工本人掌管的屬於公司的財物,企業應指定專人接收。並將員工在職期間保管和使用的全部檔案資料進行清理,如客戶名單、各種圖表圖紙、財務賬本、工作計劃、技術資料等。另外,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公司應清查該員工在職期間是否欠有
公司債務,如借款、賠償款、罰款等。 4、退還員工證件及結清工資。 5、如是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
補償金。 6、簽訂競業禁止
協議。對於公司認為需要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則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中明確員工的相應義務。 7、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8、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在勞動合同解除後15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