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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物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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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物肖像權
怎麼算侵犯肖像權 侵害肖像權怎麼賠

一、什麼是肖像權


法律意義上的肖像,則蘊含了肖像權人基於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


所謂肖像權,是一種專屬於自然人的人格權。法律意義是:自然人對自己通過造型藝術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


二、怎麼算侵犯肖像權


(一)侵害肖像製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肖像製作專有權內容包括: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製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


(二)侵害肖像使用專有權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質載體上(製作出來),使獨立於世,可以為人們所支配、利用。儘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其基本內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並通過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財產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並決定從中獲得報酬(這需要與使用人平等協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三)侵害肖像利益維護權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內容如下:


1、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製作自己的肖像;


2、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


3、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汙、醜化和歪曲。


二、侵害肖像權有什麼賠償標準?


(一)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


1、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如被攝者肖像權受到侵害後,受害人的名譽、地位、身份受到打擊帶來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體現為肖像權人就其肖像獲取財產利益的可能性減少,這裡包括直接和間接的損失、包括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


2、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這裡包含故意和過失)。即攝影活動中確有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權的,即可認定有過錯。


3、損害事實和侵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這種有因果關係必須是攝影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內在、本質、必然的聯絡。


(二)侵害肖像權相關賠償標準: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怎樣確定,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精神損害賠償主要由法官通過以上因素去自由酌量,同時,應區別對待原則和適當限制原則。不同地區、不同的當事人、不同的影響範圍、不同的案件性質,很難用一個標準來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