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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期: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2、患病或負傷,在法律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如提出辭退,就是違法行為,可以要求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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