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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能不能申請法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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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能不能申請法院清算
原告能不能申請移送其他法院管轄

原告能夠申請移送其他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