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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執行異議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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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執行異議法條
仲裁裁決執行異議法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二條:

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駁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後,當事人對該裁定提出執行異議或者申請複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基於案外人申請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申請,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