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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與先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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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與先予執行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型別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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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和對先予執行裁定不服應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關於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一經作出,就立即執行。該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裁定引起的法律後果是:作為財產保全的被申請人不得自由處分裁定中所指的財物;作為先予執行的被申請人必須履行裁定中所指定的義務。 《民訴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如果當事人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當事人有權向受訴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但是,在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複議應當及時認真審查。人民法院經過複議,認為原裁定正確的,應駁回當事人複議申請,駁回應當使用通知書形式;認為裁定不當的,應以裁定的形式變更或撤消原裁定。
以上是我對“對財產保全和對先予執行裁定不服應如何處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