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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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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轉讓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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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註冊資本

註冊資本是指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是合營各方已經繳納的或合營者承諾一定要繳納的出資額的總和。
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合營企業成立之前必須在合營企業合同、章程中明確企業的註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並向登記機構登記。
公司法對註冊資本規定作出了較大改動。
註冊資本與註冊資金的概念有很大差異。
註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
註冊資本則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財產權,所有的股東投入的資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財產權。
註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註冊資本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
註冊資金隨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註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
而註冊資本非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增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