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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 |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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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 證據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稅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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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的證據如何收集



  證據的收集


    證據是判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的客觀依據。由於非法集資犯罪往往作案週期長、受害人數多、涉案金額大,因此更需要重視對非法集資類犯罪各類證據的全面收集。既要重視對言詞證據的收集,又要重視對虛假宣傳材料、股權證、協議書等書證及電子資料的收集取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提取,應緊緊圍繞非法集資的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徵進行,並將非法集資資金的管理、使用、用途作為重點進行取證,同時還應查明涉案款物的去向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退賠能力。


  


    對涉案書證,應當調取包括非法集資方案、宣傳手段,資金來源、資金管理、使用、流向等方面的書證,重點是所集資金的管理、使用、用途等影響非法集資行為定性方面的書證;對財務賬目齊全,被告人及相關財務人員均能印證財務書證的案件,應以財務賬目為核心進行取證;同時,由於司法審計報告是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集資金額、損失數額、犯罪金額的主要證據,是重要的定罪量刑依據,因此對具有相應財務資料的,偵查機關在立案偵查後一般還應及時委託相關單位進行審計或者出具司法會計意見。


    同時,在收集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的證據時,還要緊扣各類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構成要件,以便於區分此罪與彼罪,如在偵查過程中要充分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證據,以區分行為人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對共同犯罪的,應當查明各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對資金的分配、控制或揮霍的數額等,以便於判定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與地位。

我們可以看出,非法集資保險行業的主要表現形式為不法機構利用保險行業進行非法集資,保險行業人員參與非法集資,或者是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假冒保險產品騙取我國公民的財產。大家在購買保險的時候,一定要到正規的保險公司去辦理,不要相信一些旁門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