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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的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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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的內容包括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著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型別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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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包括哪些內容?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確定的一項基本原則,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二個內容。結婚自由是指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的自由,即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願且意思表達真實,不容許一方對另一方進行強迫、欺騙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許任何人以任何藉口予以強迫和非法干涉。同時結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離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夫妻雙方有共同作出離婚決定,達成離婚協議的權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關係無法繼續維持下去的情況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離婚的權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二是離婚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履行法律程式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