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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偵查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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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偵查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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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的立案程式

合同詐騙罪屬於經濟犯罪的種類,其實擾亂市場秩序犯罪,其管轄歸於當地的經偵部門。所以,遭遇合同詐騙時需要準備報案證據材料向當地的經偵部門進行報案;經偵部門根據所提交的材料決定是否受理,同時一段時間後的初查結束後決定是否對報案的合同詐騙立案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的規定》等有關法律規範,合同詐騙罪的立案程式有以下須注意之點:
        1.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製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並製作《立案決定書》。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2.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經過初查後認為應當立案的,應當製作審查結論報告,由檢察長決定;並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決定立案偵查的,應當製作《立案決定書》。人民檢察院對於未構成犯罪,決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被舉報人,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