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把註冊資本都取出來嗎

法律 閱讀(3.24W)
把註冊資本都取出來嗎

新修改的公司法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即新公司施行後,公司股東可以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的章程。本站網為您詳細介紹關於公司法對註冊公司資本的新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把註冊資本都取出來可以嗎

只要是用於正常的用途,公司的註冊資金是可以使用的。具體是以下幾種情況:

1、將註冊資金用於企業經營。投資者投入的資產一經驗資進入企業,其經營使用權及歸屬於企業。企業對其享有法人財產權,可以用於購買裝置、材料,支付職工工資、費用等,不能以投資者投入的貨幣資金被企業用作購買了貨物,從而斷定投資者抽逃資金,即使這些貨物發生極大貶值。

2、股東借款。

(1)、從法律意義上講,企業一經成立,即和原來的投資者形成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主體,而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之間發生民事借貸關係,從法律上來說是完全合法的。作為法律主體的投資者一方沒有侵佔被投資者一方的合法財產權,就不能算作抽逃;

(2)、從會計處理上,既然是被股東借走,通常都會有適當的會計處理,比如掛在其他應收款上。而貨幣資金也好,應收款項也好,從會計的角度來看,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財產存在的狀態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由貨幣資金變成了應收款項,但畢竟仍然歸屬企業。既然仍然還是企業資產的一部分,抽逃一說就無從說起;

(3)、從註冊資金的作用來看,設立註冊資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資者以其投入企業的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既然被股東借走的款項仍然屬於企業財產的一部分,顯顯而易見,企業對其債務的擔保程度沒有因為股東借款這一事件而降低;投資者只是從企業借走了款項,因此在企業需要的時候,投資者承擔著無條件的償還責任,在企業破產清算時,所有的債權人必須歸還所借款項作為破產財產的一部分用於對債務人的清償,投資者亦不能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