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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解釋申請強制執行依據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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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解釋申請強制執行依據錯誤的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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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執行的材料有哪些


如果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不是只需要提交一紙判決書就可以的。按照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的明確規定,權利人申請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檔案和證件:

(一)申請執行書

申請執行書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行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會對口頭申請製作筆錄,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但如果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約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二)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1、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

2、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四)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檔案。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檔案或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