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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人員務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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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人員務工限制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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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人員有什麼限制


緩刑適用的限制條件是指法律明文規定限制緩刑適用的情形。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只有在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緩刑。這可說是緩刑適用的限制條件。這主要是考慮到累犯的主觀惡性較大,適用緩刑不利於其教育改造,所以不管他們被處罰的輕重,都不能適用緩刑。

當今世界各國的刑法典一般都將累犯規定為緩刑適用的排除情況。譬如法國刑法典第13230條規定,對於犯罪行為前5年內因普通法之重罪或輕罪判處徒刑或監禁刑的自然人、或者對於判處數額超過40萬法郎罰金的法人,不適用緩刑。我國刑法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由此可見,緩刑當然是屬於一種刑事責任的,如果當事人被法庭宣告緩刑的話,其實也意味著之前的那些罪行全部都是被確認了的,緩刑期間的當事人也是屬於犯人的,而且將來如果整個緩刑考驗期之內都沒有任何的問題,可是在個人檔案記錄當中也仍然會留下刑事犯罪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