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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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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何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