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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決定是否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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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決定是否刑事拘留
請問下,誰來決定是否刑事拘留?
關於誰來決定是否刑事拘留這個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拘留的物件應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⑴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⑵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⑶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⑷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⑸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⑹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須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負責人批准,並簽發拘留證。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執行拘留時,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被拘留人應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抗拒拘留,執行拘留的人可以使用強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