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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挪用公款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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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挪用公款量刑標準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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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 量刑標準

如何認定受賄罪
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活動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以酬謝費、手續費、提成、回扣等各種名義收受財物的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罪,要作具體分析,區分不同情況: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區分開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構成受賄罪的不可缺少的要件。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為他人推銷產品,購買物資、聯絡業務,以“酬謝費”等名義索取、收受財物的,不應認定受賄罪。對於其中違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嚴禁經商的規定,或違反有關工作制度和紀律的,由所在單位處理。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按其他法律規定處理。
2、合理報酬與違法所得區分開來。如經本單位領導批准,為外單位提供業務服務,按規定得到合理獎勵的;為本單位推銷產品、承攬業務作出成績,按規定取得合理報酬的;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專門機構,從事提供資訊、介紹業務、諮詢服務等工作,按規定提取合理手續費的;取得這些合理的勞動報酬,均不屬於受賄。
3、對搞活經濟、發展生產有利與無利區分開來。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不論對搞活經濟有利或者無利,其性質都是受賄行為。但是,區分對搞活經濟、發展生產有利或無利這一界限,對於衡量情節輕重,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否從輕、減輕或從重處罰;都是必要的、有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