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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式案件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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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式案件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限
簡易程式案件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限
首先,慎用庭外和解制度,不能輕易而舉的使用這一制度。只有當雙方當事人對於案件確實有和解意願,向法院提出申請庭外和解時才能使用,而法官不能主動要求當事人使用這一制度。 其次,規範庭外和解制度程式,可以規範庭外和解的當事人、次數、時間等。有的案件已經審理結束,但由於各種原因判決沒有出來,而審限即將屆滿,於是就通知雙方當事人簽訂一份庭外和解;有的庭外和解時間比較長,案件被長期擱置不處理;有的卻是隻有一方當事人申請就隨意啟動,而沒有徵得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因此我們一定加以規範,一般可以要求庭外和解期限以半月為限且只能申請一次,同時需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簽字或者由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在徵得另一方當事人同意並簽字後才能啟動這一制度,這樣或許可以避免這一制度被濫用。 最後,承辦人自身要有責任感,要樹立良好的工作作風,要做到調判結合,對於不能調解的案件也不能強迫調解,要及時作出判決,否則遲來的公正是不公正的。 因此,承辦人工作中要提高工作效率儘早結案,不給這一制度提供適用的空間,尤其是對於即將到期的案件更不要抱有僥倖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