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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法院強制執行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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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法院強制執行程式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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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法院強制執行程式主要是什麼的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關於移交法院強制執行程式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種:(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財物;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支付遲延履行金;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