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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資產重組三年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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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資產重組三年一期
勞動合同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試用期不得超過多長時間

兩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二個月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國家為了保障勞動者的相關,是明確規定了試用期的相關時長。對於勞動合同不滿一年以上的,試用期是不能超過一個月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是不能超過兩個月的。並且在使用期間必須向勞動者下發工資。用人單位如果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向勞動者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