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解答>改制重組律師解答>

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改制重組律師解答 閱讀(3.01W)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1、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2、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3、購買、出售的資產淨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淨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人民幣。

法律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第十二條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修改後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或有應收金額,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應收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