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徵地補償標準
寧波徵地補償標準,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有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需支付、繳納下列費用: (1)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產值的6-10倍。 (2)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
單位人均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15倍。 (3)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
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4)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該項費用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安置補助費可以增加,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