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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書送達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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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書送達受害人
刑事判決書送達給誰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一百九十六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