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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公司能調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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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公司能調崗嗎
可以,但是要與懷孕女職工協商一致。否則女職工有權拒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一個工作崗位。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明確表示,如果在哺乳期,原來某些職位目前可能不能勝任。在此情況下,經過協商,用人單位可以調換勞動者工作崗位,但必須有足夠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崗位,而且必須與勞動者協商。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而單方面調換職位,勞動者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雙方協商一致 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調整工作崗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七條
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的女職工,在老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