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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司法鑑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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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司法鑑定委員會
人民調解委員會委託的司法鑑定效力如何
  一、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是辦案機關,一般是沒有權利委託司法鑑定的。  二、如果在調解程式中涉嫌到損失損害程度的鑑定,當事人可以申請第三方鑑定(包括司法鑑定中心),如果鑑定機關受理了、且鑑定機關具有司法鑑定資質其鑑定結論是有效力的,可以作為主張權利或訴訟中的證據。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司法部令第132號)  第十一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  第四十八條本通則所稱辦案機關,是指辦理訴訟案件的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和審判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