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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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