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農村土地承包耕地範圍

法律 閱讀(3.33W)
農村土地承包耕地範圍
怎樣界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範圍
1、《農村土地承包法》釋義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2、【釋義】本條是對適用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土地範圍的規定。3、農村土地承包法所規定的土地與我們平時所說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不是一個概念,也可以說不是一個範圍。一般所說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指所有權歸集體的全部土地,其中主要有農業用地、農村建設用地等。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農村土地,既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也包括國家所有依法歸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業用地。用於農業的土地,主要有耕地、林地和草地,還有一些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如養殖水面等。養殖水面主要是指用於養殖水產品的水面,養殖水面屬於農村土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用於農業生產的,所以也包括在本條所稱的農村土地的範圍之中。此外,還有荒山、荒丘、荒溝、荒灘等“四荒地”,“四荒地”依法是要用於農業的,也屬於本條所稱的農村土地。上述這些用於農業的土地中數量最多,涉及面最廣和每一個農民利益最密切的是耕地、林地和草地,這些農村土地,多采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有承包的權利,因此,本法把它突出出來表述。其他農村土地如“四荒地”、養殖水面等包含在本條規定的“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之中。總地來說,凡是由農民集體所有或者使用,用於農業生產,又適合承包的土地和水面,都屬於本法所稱的農村土地,都要適用本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