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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自2005年1月1日起,北京市規定,撿拾棄嬰和兒童要一律送交撿拾地公安部門,由公安部門查詢其生父母,查詢不到的送交當地社會福利部門。市民想收養子女的,可以到社會福利機構申請收養,達成協議的,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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