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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鑑定簡易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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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鑑定簡易程式
哪些交通事故可以採用簡易程式

交通事故處理的簡易程式有兩種,一是當事人在符合條件下即行撤離事故現場,自行處理交通事故; 二是公安機關對符合條件的事故按簡易程式處理。其中後者包括警察在事故現場的簡易處理程式在當事人撤離現場後因賠償問題不能自行解決而報警案件的處理程式。


根據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列交通事故可以採用簡易程式處理:


1、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在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


2、受傷人員認為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對賠償有爭議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1、2款的規定,只要發生人員傷亡的事故,不論是否是輕微傷,都不能由當事人自行解決,必須報警,但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13條的規定,造成人員輕微傷,並且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的,可以由當事人自行解決,不需要報警。


如果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由公安機關按一般程式處理。


如果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只是對賠償有爭議的,適用簡易程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