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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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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國有企業改制通常會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企業進行整體改制,改制後原企業變更為改制後的新企業,但新老企業實際為一個民事法律主體;第二種情況是企業部分進行改制,改制後原企業仍然存在,進行改制的部分重新設立一家新的企業,即新老企業分立為兩個相互獨立的民事法律主體,其典型表現就是國有大中型企業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


對於企業整體改制,因改制後原勞動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並未發生主體上的變化,即改制後的企業與改制前的原企業仍為同一民事法律主體,原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及職工雙方仍然是有效的,改制後的企業應當按照原合同的內容條件繼續履行原合同。但由於企業改制會導致企業在經營和管理方面發生很大的變化,如果一味地要求改制後的企業必須要嚴格履行原先勞動合同的全部內容,通常是不現實的也不利於企業改制後的順利發展。因此,原勞動部在《關於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規定了:“由於企業改制導致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企業與職工應當依法變更勞動合同。”:“在企業實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過程中,與職工經協商確實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三)項的規定辦理。”。但企業應當先與職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協商達不成一致時,企業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另外,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並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於企業實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出來的輔業必然會成立一個新公司,而分流到輔業去的職工與原企業的勞動合同關係也肯定要發生變化。根據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全國總工會《印發
<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
  的通知及相關檔案的規定,國有大中型企業輔業改制後的所有制形式不同,企業與職工勞動關係的處理方式也不同。


第一,分流到國有法人絕對控股改制企業的職工,應當變更勞動合同,具體辦法採取與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與改制企業簽訂期限不短於3年的新勞動合同的方式。由改制企業繼續與職工履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改制企業不需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對分流到非國有法人控股改制企業的職工,原主體企業應當與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改制企業應當與職工重新簽訂期限不短於3年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