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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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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從《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終止分為:
1、勞動合同到期終止;
2、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
3、用人單位存在過錯,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單方解除;
4、勞動者存在過錯,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單方解除;
5、用人單位無過錯解除;
6、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
7、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喪失《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主體資格。
針對勞動合同終止的不同情形,《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不同的法律效果,有些情形下,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經濟賠償金。
羅浩律師建議: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終止時,都應明確勞動合同終止的原因,避免後期發生勞動爭議,無法舉證。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