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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類資產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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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類資產重組
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行政許可稽核中,對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情況有何要求

《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私募投資基金的備案有明確規定,私募投資基金投資運作應遵守相應規定。


在併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中,私募投資基金一般通過五種方式參與:一是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申請中,作為發行物件;二是上市公司合併、分立申請中,作為非上市公司(吸並方或非吸並方)的股東;三是配套融資申請中,作為鎖價發行物件;四是配套融資申請中,作為詢價發行物件;五是要約豁免義務申請中,作為申請人。


中介機構應對上述投資者是否屬於《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規範的私募投資基金以及是否按規定履行備案程式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具體來說,對於第一、二、三種情況,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應分別在《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法律意見書》中披露核查意見按規定應當辦理備案手續的,應在提交重組委審議前辦理。對於第四種情況,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應在收到投資者報價後、向投資者傳送繳款通知書前進行核查,在合規性報告書中發表核查意見;發行情況報告書中應披露中介機構的核查意見。對於第五種情況,財務顧問(如有)、律師事務所應在《財務顧問報告》、《法律意見書》中披露核查意見按規定應當辦理備案手續的,應在我會受理前辦理。


所以,私募基金備案發行人在私募基金的備案的過程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對於申請掛牌同時發行股票的,有關部門需要進行稽核股票認購物件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資基金。另外,核查方式以及核查結果是要公開說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