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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區分強姦罪未遂與強姦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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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區分強姦罪未遂與強姦罪中止
怎樣區分強姦罪未遂與強姦罪中止
1、未遂則屬於犯罪形態中未完成形態的一種。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為犯罪未遂。
2、就強姦罪而言,按照我國司法實踐中是以“插入”為認定標準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體內為犯罪既遂,至於是否射精與既遂未遂無關。但有一個特例,如果強姦的是幼女,則以“接觸”為認定標準,即男子的生殖器與幼女的生殖器接觸就算犯罪既遂。
3、實踐中主要有幾種情況不容易區分:
(1)由於男子或女子的生理原因造成不可能完成犯罪結果,如陽萎等;
(2)由於男子或女子的愚昧無知,致使沒有發生犯罪結果,如男子不知道性交的方法;
(3)由於第三人的影響或被害人的反抗,如被別人發現。
(4)物件不能犯,如女子為死屍或所謂的女子實際為男子。
上述四種情況都屬於強姦罪未遂。
4、而如果行為人在客觀上完全可以實施完強姦行為,只是由於自己的良知或被害人的請求而停止,則屬於強姦罪中止。如行為人見女子大哭不止,覺得對方很可憐,主動放棄強姦行為的則構成強姦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