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簽訂勞動合同的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7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10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12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不管是正式職工,還是短期的臨時工,單位臨時工入職都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不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雙方利益的保障,所以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臨時工,從自身利益出發都需要要求籤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