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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和抵押的區別通俗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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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和抵押的區別通俗點的
質押和抵押的區別通俗點的
都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的可擔保的方式,卻又有所區別。首先從定義上來講,抵押指的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某些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最為債權的擔保。質押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轉移某項財產的佔有權。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佔有。
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佔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一般來說,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
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後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質權人就可以處置。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道理是一樣的。

【抵押、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抵押物】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動產質押的定義】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