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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後拆遷土地的使用權,可是徵用後給個人使用,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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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後拆遷土地的使用權,可是徵用後給個人使用,可以嗎
拆遷後拆遷土地的使用權,可是徵用後給個人使用,可以嗎
1.拆遷中有個人土地賠償。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9條限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獲到土地使用權,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夠依照法律流程提前要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事實上年限和開發土地的事實上情況予以相應的賠償。”
3.《土地管理法》第58條也限定:“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為實施都市計畫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適當賠償。”
4.《民法典》限定,出讓方式的土地在“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期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要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限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予以賠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