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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註明“質押”無簽章是否構成票據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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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註明“質押”無簽章是否構成票據質押
只註明“質押”無簽章是否構成票據質押
不構成。依照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未在票據上籤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