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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質押和抵押

抵押擔保 閱讀(4.86K)
票據質押和抵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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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質押的異同


1、抵押和質押的不同點:(1)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佔有。抵押物不移轉佔有;質物必須移轉佔有。
(2)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佔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3)承擔責任方面: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
(4)債權人對物品處置權方面: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後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債權人就可以處置。

2、抵押和質押的相同點 : (1)目的相同都是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 (2)都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
(3)都可以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對該財產的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