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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將起訴狀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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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將起訴狀副本
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幾日內,將起訴副本傳送被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