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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的,公安機關辦案期限為30日,最長不超過60日。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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