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宣判,叫律師拿的判決書,這是一個什麼意思
可能是當事人理解錯誤。律師拿的應該是調解書。法院對於
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會製作調解書。 《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
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
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
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
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